背景材料
今年除夕夜,本市某区公安机关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进行巡逻排查,巡查中共劝阻制止非法燃放307起,批评教育421人,收缴烟花爆竹47件,并对不听劝阻的34名燃放者进行行政处罚。那么,公安机关收缴烟花爆竹、对燃放者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律师分析
根据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本市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市区四环路围合区域(含四环路)、松浦镇四环外区域、利民开发区、哈尔滨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沿线区域(新发镇、新农镇、太平镇);(二)平房区、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告的区域。”
第七条规定:“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区、县(市)公安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管理工作。”
由此可知,《决定》规定了由区、县(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此外,根据《决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决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以五百元罚款;”第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决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述案例当中,某区公安机关制止非法燃放、批评教育燃放者、收缴烟花爆竹并对不听公安机关劝阻的燃放者进行行政处罚是合法的。
律师提示
过年放鞭炮这个习俗在我国已有二千多年的历史了,为了烘托过年气氛,表达过年的喜庆心情,人们总是或多或少都要燃放一些烟花爆竹。但是,近年来政府为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制定了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提示大家应遵守政府规定,不要在禁止燃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避免发生因违法违规行为给自己带来麻烦,影响过年的美好心情。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