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材料
家住林区某市的宋女士准备乘坐火车去临县看望家人。宋女士购票后,按乘车时间通过检票口,就在宋女士行经室外天桥时,由于车站未对天桥台阶积雪采取清扫做好防滑措施,致使宋女士滑倒受伤住院治疗。后宋女士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宋女士伤后,车站仅垫付医疗费2万余元,对宋女士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等的要求,车站均予以拒绝,车站拒绝赔偿的理由是因为宋女士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自身存在过错,责任应由宋女士自行承担。那么,就宋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产生的各项损失,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呢?
律师分析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本案中,承运人在向宋女士出具客票时双方达成了客运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依据合同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车站作为承运人,负有将旅客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否则,车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保证旅客和货物运输的安全,做到列车正点到达。”《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制定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作业程序,保障铁路旅客和货物运输安全。”
本案,因车站未对站台天桥台阶积雪采取清扫做好防滑措施,致使宋女士滑倒受伤,属于承运人在运送旅客期间发生的旅客人身损害,只有车站举证证明宋女士受到的人身损害系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证明宋女士的伤害是其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宋女士因此受到的各项损失。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