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李某于2010年1月与赵某相识,并于同年11月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10月,赵某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赵某在监狱服刑期间,李某因生活孤单、无人陪伴欲主张离婚。因赵某在监狱服刑无法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李某遂于2021年1月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21年4月作出准予离婚的判决书后,电话通知李某前往法院领取,但李某因在外地一直未领取。
问题1:李某通过提起离婚诉讼方式进行离婚是否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此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被称为“离婚冷静期”。通过该法律条文可以看出,该条的适用主体为婚姻登记机关,也就是指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才需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并且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起诉离婚亦需要适用此期限。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故本案中李某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而无需受到“离婚冷静期”的限制。
问题2:李某未前往法院领取离婚判决书,那么李某与赵某的婚姻关系是否已解除?
本案中,虽然李某并未前往法院领取准予离婚的判决书,但是如果法院通过其他送达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该份判决书,比如邮寄送达、留置送达或者公告送达等方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离婚判决书自送达之日起开始计算十五日的上诉期,如在上诉期内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则该判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因此,本案中李某和赵某的婚姻关系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即解除。
问题3:现李某欲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本案中,李某与赵某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离婚,假设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则双方的婚姻关系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已经解除,因此李某无需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现李某欲与孙某办理结婚登记,其需要在登记时向婚姻登记机关出示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但是李某并未到法院领取离婚判决书,同时未确定人民法院是否向赵某依法送达民事判决书,故需要持身份证件到作出民事判决书的人民法院领取判决离婚的民事判决书及人民法院已依法送达赵某民事判决书的送达回执且赵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上诉,之后方可与孙某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李成龙律师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