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赵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赵某为某片区业务员,负责该区域内的物品送达和货款的及时返回等业务工作,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快递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变动赵某的工作地点。”2021年10月初,快递公司因业务需要进行片区调整,后通知赵某到其他片区工作,原工资待遇标准保持不变,并告知赵某拒绝到岗的相应后果,但赵某以现片区更好开展工作为由拒绝调动。2021年10月20日,快递公司再次征求赵某意见,但赵某再次拒绝。
2021年10月23日,快递公司向赵某送达工作片区调动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了相关片区工作调动情形以及不服从调动的相关法律后果,赵某拒绝在通知单上签字。2021年10月28日,快递公司人力资源部就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和快递公司《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快递公司在征求了工会意见后,向赵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赵某在该通知书上书写:由于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并签名。那么,基于以上情况,在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律师分析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合理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和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地点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属于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本案中,快递公司与赵某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变动赵某的工作地点,该条款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在公司保证原工资待遇标准保持不变,因赵某不同意调整工作地点,公司多次与其沟通并书面告知相应后果,但赵某拒不服从,违反了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在合理范围内对劳动者进行工作地点调整,且履行了相应的程序,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文/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刘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