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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为孩子购买保险后,可以要求解除吗?

案例:甲的朋友是保险推销员,主动联系甲询问是否为其孩子购买一份人身保险,并简要讲述了该保险的种种好处,甲听后没有多想便签署了《保险合同》。其中《保险合同》约定投保人甲分期支付保险费用,期限为20年,截至今年甲已缴费7年时间。现甲因给孩子购买人身保险寓意不好,欲单方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费。


问题1:甲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要求退还全部保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投保人对于签署的《保险合同》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外,享有任意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而保险人只有在本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才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其中“本法另有规定”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人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而不是退还投保人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用,具体的现金价值需要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计算。


那么什么是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呢?所谓现金价值,简单来说就是保险单所具有的现金价值。具体来说,随着人们年龄的增长、压力的增加,身体素质会逐渐下降,面临的疾病风险也会不断增加,因此年龄越高的人,所缴纳的费用也就相应越高。考虑到人们年老时的收入不足以支付相对应的高额保险费用,故保险公司采用“均衡保费”的方式,将投保人应当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用均摊到每一个交费期,这样可以减轻人们年老时因缴纳保险而带来的经济压力,从而推进保险业务的成交量。也就是说,投保人在被保险人年轻时所支付的保险费用是多于被保险人在这个年龄应当支付的保险费用,故此处多出来的保险费用即为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投保人在保险合同履行期间内提前解除合同的,其多支付的部分作为现金价值应当予以退还。


问题2:何种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退还投保人支出的全部保险费用呢?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人身保险业务经营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犹豫期的规定:“

  (一)“犹豫期”是从投保人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日起10日内的一段时期。

  (二)投保单或保险条款中应载明投保人在犹豫期内的权利,保险公司销售人员展业时以及保险公司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发送保单时,应对犹豫期内的权利进行说明。

  (三)在犹豫期内,投保人可以无条件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除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以外,应退还全部保费,并不得对此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保险公司对投资连结保险投保人在犹豫期内解除保险合同的费用扣除应当符合《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由此可知,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享有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内的犹豫期,此期限内投保人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成本费后应当退还全部保费。

除了上述情形之外,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主张保险人返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因此,律师提示大家为自己和家人购买保险时需要谨慎考虑!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黑龙江分所

李成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