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分所主任王洪涛律师成功代理“民告官”案件
2016年2月份,岳成所三亚分所主任王洪涛律师,接受了一起民告官案件的委托。当事人曾委托其他律师,针对此案提起民事诉讼、行政复议,然而,都以失败而告终,并且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曾审理过类似的案件,均驳回了民的诉讼请求。经过我所律师的不懈努力,该案以胜诉告终。2016年8月3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支持了民的诉讼请求。区政府和区住建局均未上诉,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一、该案件的具体案情
原告XX、XXX是三亚XX小区的业主。2015年3月份,XX小区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当天参会并投票进行选举的业主人数未达到XX小区已售房屋业主人数的一半。 2015年12月份,原告发现XX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并通过区住建局备案。原告称其未在签到表上签字更未进行投票选举,签到表上将属于原告XX的房屋业主名字写成他人并进行签字,更出现了伪造原告XXX的签字,严重侵犯了两原告作为业主的选举权利。12月原告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区住建局作出的备案行为。但区政府却作出维持区住建局作出备案行为的复议决定。
二、我所律师的代理意见
1、本案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2015年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将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废除。由于区住建局作出的备案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得到政府的认可,并且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这严重影响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广大业主的切身利益。
2、投赞成票的业主人数未达到法定要求
小区业主总人数为708人,按照法律规定,实际投票表决通过人数应该不少于355人。根据投票显示,存在许多没有业主签名的无效选票,总计45票。经统计,有签字的赞成票数为319份,不能达到法定最低要求,且存在虚假投票的可能。
3、投赞成票的业主专有部分的面积未达到法定要求
根据x府复决字[2016]1号数据表明,小区建筑总面积共计76008平方米,已销售面积49833平方米,当天参加选举的362名业主占有的专有部分的面积为27364平方米,并没有说明投赞成票的业主所代表的面积。退一步讲,即便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全部投赞成票,也不能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一半。
4、首届业委会候选人投票汇总表混乱
小区首届业委会候选人投票汇总表共三张,每份的数据都不一样,且数据不符合逻辑,赞成+反对+弃权比例超过100%;人数和投票数亦不符。这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伪造数据,选举程序不合法。
三、本案的争议焦点
1、区住建局作出的备案行为是否可诉。
2、业主委员会的选举程序是否合法。
四、法院的观点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xx法官认为,行政机关对业主委员会的备案行为,实际是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依法成立、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等一系列事实及法定要件的确认,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区住建局及第三人(XX业主委员会)认为该备案行为不可诉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不予支持。
关于该备案通知是否应当撤销的问题。经过调查,本案中XX小区专有部分的总建筑面积是67460.75平方米,参加选举的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为27364平方米,未占到专有部分总建筑面积的一半,因此,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的规定,XX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区住建局对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选举产生的XX业委会给予备案的行为,认定事实不清,依法应予撤销。同时,被告区政府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x府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亦应依法予以撤销。
五、法院判决内容
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和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三亚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x住建[2015]20号《三亚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亚xx小区业主委员会备案的通知》;
二、撤销被告三亚市xx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1月25日作出的x府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