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岳某全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岳某波向岳某全借款,多次借款共计37.6万元,有部分借款由郑某香提供担保,现二人均不还款,现委托人要求二人偿还借款。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参加了一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部分胜诉。
三、心得体会
本案,岳某波向委托人借款的证据较为充分,但是郑某香虽然为该借款中的20万元以其房屋提供担保,但是房产并未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并未设立,且该房产已变更至案外人名下。在此种情况下主张郑某香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可能不予支持,但代理人搜集大量法律规定和司法案例对该主张进行说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委托的人部分诉讼请求,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