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田某向义乌小商品公司购买商品房并向某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后因义乌小商品公司逾期交房,田某申请解除案涉购房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代理案件。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答辩状并参加了一审庭审,二审田某撤回上诉。
二、案件结果
一审胜诉,二审撤回上诉。
三、心得体会
本案,原告主张其已经义务公司发出解除通知,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解除,但其举示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合同已满足法定或约定解除条件,因《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解除,《个人贷款合同》亦不应解除,义乌公司无需返还收付款,偿还贷款及支付违约金,某银行亦无需返还原告已付的贷款本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