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辛烨、曲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答辩状并参加了一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一审胜诉。
三、心得体会
本案某公司为朋邦公司向某银行的借款提供存单质押担保,借款到期后朋邦公司未还款,某银行实现质权,公司起诉要求确认质押合同无效并偿还本金及利息。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某公司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诉讼请求,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