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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某设备有限公司与历某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20年9月20日,被告与第三人刘共同前往原告处挑选机械设备,经二人与原告沟通后确定被告购买案涉设备柳工牌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CLG915E,产品识别代码:LGC915EZPLC116505,发动机编号:76545470),被告要求先交15万元定金后,由原告先交付车辆,车辆交付后由第三人大庆市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按照其在原告处此前合作的模式与原告及案外人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同日,被告向原告交付了定金,原告委托哈尔滨物流有限公司向大庆市龙凤区被告指定的地点向第三人刘交付了案涉设备,刘代被告受领了案涉设备。但是设备交付后,被告因《融资租赁合同》并非买卖法律关系,且无法一次性开具整机发票,便决定不再继续委托大庆市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决定与原告签订买卖合同,随后原告找到被告要求签订书面买卖合同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但是事实上原告与被告已经通过实际履行的方式达成了买卖合同,而被告却拒绝支付剩余款项300000.76元。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均不予支付剩余款项也不予返还车辆。

为此,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历之间成立的买卖合同;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原告返还案涉设备柳工牌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型号:CLG915E,产品识别代码:LGC915EZPLC116505,发动机编号:76545470);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历折价赔偿原告已交付的赠品配件13760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历给付原告自2020年9月20日起至2022年6月1日止的设备使用费(原告租金损失)495200元;五、请求判令本案鉴定费用24760元由被告历承担;六、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历承担。

二、案件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对于没有书面合同的合同纠纷,要注意在起诉时的证据整理,要将完整的证据链条予以呈现给法官,首先让法院认定合同法律关系的请求权基础成立,其次对于主张合同对方违约的情形要通过进一步的证据进行证明。此外,对于无法通过书面证据证明的待证事实,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启动鉴定程序,最终以达到委托人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