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辛烨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梁某与黄某买卖合同纠纷,因黄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故梁某要求接触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诉请确认黄某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无效,涂除抵押权,某银行委托我所代理案件。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答辩状并参加了一审庭审,二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一审胜诉,二审胜诉。
三、心得体会
本案,原告主张黄某、王某与某银行之间的借款、抵押合同无效,但某银行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黄某在某银行发放贷款的借款凭证签字确认收到借款,双方已对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黄某亦按合同约定偿还了部分借款本息,故上述合同系黄某与某银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