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某公司再审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原一审、二审,我方委托人某公司均胜诉,对方某公司不服上诉最高院提起再审。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答辩状并参加了再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再审胜诉,维持原判。
三、心得体会
本案,对方某公司申请执行我方委托人已享有所有权的天顺新城三期9号楼、10号楼,我方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且经原一审、二审审理,我方委托人均胜诉,对方某公司不服,提起再审。代理人重点根据原二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亦未违法,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等方面进行答辩。最终,最高院支持我方观点,认为某公司再审请求不能成立,维持原二审判决。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