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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诉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路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与黑龙江省某有限责任公司与阿城市某建筑材料厂共同出资设立了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因恢复生产于2018年9月15日与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自愿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向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出借2,039,100.00元借款。《借款合同》第四条约定,借款期限为:自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将借款汇入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之日起算二年,借款资金利息标准为4.75%/年,逾期还款按照4.75%/年计算逾期还款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后,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依约于2018年9月18日向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支付了案涉借款2,039,100.00元。2019年7月19日,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召开了《2019年度董事会决议》,借款期限再延长2年,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指派杨某参加董事会会议,并同意认可借款期限再延长2年。借款到期后,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于2022年9月17日向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发出《借款催款函》,要求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在收到函件后三日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截至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起诉之日,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仍未偿还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借款本金及利息,哈尔滨某石材有限公司逾期偿还借款的行为己严重损害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的合法权益。现需委托律师进行诉讼。

三、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23)黑01民初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的部分上诉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借款合同签订在民法典施行前,但东京某产业株式会社主张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是2022年9月17日,系在民法典施行后,因此涉案借款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且不具有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情形,故本案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后于2020年8月18日、2020年12月23日进行两次修正,对民间借贷中利息的保护范围进行调整。2020年12月23日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对民间借贷的利息保护范围作出最新规定。故本案亦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