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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诉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赵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党东月、曲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023年5月15日,赵某委托我方律师向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系被告某公司拖欠其工程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但二被告均拒绝支付,诉讼请求:一、请求第一被告支付工程款18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请求第二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义务

二、案件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相关建设工程案件的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心得体会

本案虽然案由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但双方对于本案原告是否是实际施工人争议较大。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所律师的代理思路为:一、提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若干份以证明发包方和承包方的关系,及明确双方约定工程开工时间、完工时间及质保期等约定。二、合作协议共三份的签订,能够明确原告以被告某公司名义负责实施并保证工程质量,并约定支付款项的方式及时间。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出具能够证明案涉工程2019年底已经全部竣工,并已验收合格,已经满足工程款支付条件。四、补充合同能够证明两被告具体欠付原告工程款的具体数额。最终人民法院对原告赵某的起诉状及证据目录进行核定,并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