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05年5日,原告承办的绿色庄园将生态大棚改造成酒店经营,被告园艺分院单位员工到绿色庄园酒店就餐。被告欠付原告餐费,经双方结算,原告认为尚欠餐费405万余元,被告认为405万元餐费中应扣除已支付的150万元餐费。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应扣除先前已支付的150万元餐费。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加以证实,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特殊性在于,双方负责人已商定欠付餐费为405万元,但被告单位后发现存在一张已支付其中餐费150万元的支付凭证。案件审理中,原告主张不包括该105万元餐费,称该部分餐费系欠付405万元餐费之外已结清的费用,且150万元餐费小票已提供给被告,欠付餐费中无150万元的餐费小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二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就上诉人(原审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不能证明其主张,故驳回了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