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张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党东月、李宏研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023年4月23日,某公司向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系张某欠其钢材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但张某拒绝支付,诉讼请求:一、请求张某给付钢材款8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二、案件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心得体会
本案虽然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双方对于本案是否真实存在钢材款买卖关系争议较大。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所律师的代理思路为:一、张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某公司无权向张某主张任何钢材款,贵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某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是本案钢材款的权利人,其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即没有加盖其公司印章的任何合同,借条的签订主体也是两个自然人,没有体现某公司任何信息,且实际的收款账户主体也均非东昶公司,所以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三、某公司应当向第三方华通公司主张权利,华通公司才是钢材的买方,才是钢材款的支付主体。四、经张某与华通公司确认,实际钢材款项不是某公司主张的金额,而是8,811,606.04元。同时,某公司所计算的已付钢材款8,487,591元有误,其对应当退还的税金计算存在错误,已付金额应当为8,665,508.79元。五、某公司主张钢材款给付对应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全部答辩意见,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取得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