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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张某买卖合同案件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张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党东月、李宏研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023年4月23日,某公司向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主张系张某欠其钢材款未支付,经多次催要,但张某拒绝支付,诉讼请求:一、请求张某给付钢材款82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诉讼费由张某承担

二、案件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三、心得体会

本案虽然案由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但双方对于本案是否真实存在钢材款买卖关系争议较大。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所律师的代理思路为:一、张某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某公司无权向张某主张任何钢材款,贵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某公司无证据证明是本案钢材款的权利人,没有任何书面证据证明,即没有加盖其公司印章的任何合同,借条的签订主体也是两个自然人,没有体现某公司任何信息,且实际的收款账户主体也均非东昶公司,所以某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风险。三、某公司应当向第三方华通公司主张权利,华通公司才是钢材的买方,才是钢材款的支付主体。四、经张某与华通公司确认,实际钢材款项不是某公司主张的金额,而是8,811,606.04元。同时,某公司所计算的已付钢材款8,487,591元有误,其对应当退还的税金计算存在错误,已付金额应当为8,665,508.79元。五、某公司主张钢材款给付对应的利息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最终人民法院支持了张某的全部答辩意见,驳回了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取得胜诉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