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原告(委托人)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案涉工程承包给原告施工。施工过程中,被告结算了部分工程进度价款,工程完工后,被告对剩余工程价款未予结算。原告索要未果,提起诉讼。
二、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之规定,经鉴定机构鉴定,案涉工程造价已确定,双方签订的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 25 条第二款第 (3)项约定被告收到原告结算材料后 60 日之内进行审核确认,甲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工程竣工结算价款95%,余下5%作为工程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原告于2019年6月20向被告提交工程结算材料,但被告未予配合结算,按照约定,工程款应在2019年8月20日前支付,故利息应自2019 年8月 21日起算。质保金双方虽约定应无息返还,但超过两年质保期间后,被告应支付利息,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认为利息应自鉴定结果作出之后开始计算的抗辩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本案实际上,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仍非常重视双方举示的证据情况,对于主张的事实,如无证据且对方否认的情况下,均不会予以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