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某房地产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017年12月28日,某房地产公司与某公司签订《认购书》,约定某公司认购某项目商业48套房源,同日签订《保价协议》。2017年12月29日,双方签订《以租代售协议》,约定将48套房源租给某公司作为提前进户使用。某公司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前支付全部房款,某房地产公司有权按照约定自2018年1月1日起收取租金,并有权收回房屋。某公司非法占用某区域用于停车使用,并私自设立停车道闸。
本所律师提出如下诉请:一、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17套房屋。二、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其实际向某房地产公司返还完毕17套房屋之日止的租金。三、请求判令某公司向某房地产公司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共计775256.01元,及自2023年5月1日起至某公司实际支付完毕全部租金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四、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二、判决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了解事实、搜集证据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最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本所的代理意见。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根据案件实际客观情况,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类案审理中已经确认三份合同的签订主体为被告盈润公司与原告,而非李旭毅与原告,被告盈润公司应当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责任。二、被告盈润公司违约事实清楚,原告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返还案涉17套房屋并支付相应租金。三、被告盈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其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本案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