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黑龙江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二审案件,岳成所黑龙江分所岳晓峰、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022年12月12日,常某某、王某某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主张一审法院在审理本案时混淆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一、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认为债权转让纠纷与上诉人起诉的主张不符;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某某房地产债权债务已经明确;三、上诉人的权利取得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确定上诉人的主体资格适用法律错误。诉讼请求:一、撤销(2021)粤1391民初****号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二、继续审理本案支持上诉人的请求。
二、判决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最终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本所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常某某、王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原审裁定。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根据案件实际客观情况,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案由为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二、一审法院因常某某及王某某未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举证义务而驳回起诉合法有据;三、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的购房销售款等被答辩人占用等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无权要求答辩人承担任何责任。本案最终取得了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