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6年某月,申请人A公司通过参加被申请人B医院某项目招标活动而中标,双方签订了合同并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而后A公司依约向B医院提供货物及服务,但未依约提交履约保证金。直至2023年,A公司未向B医院主张权利或要求付款。
A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聘请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朴学松律师作为代理人,并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与A公司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开展梳理案情、收集固定相关证据、积极推进案件进程等工作。
二、案件结果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被申请人B医院向申请人A公司支付全额合同价款数百万元,并由B医院承担80%的仲裁费用。
此裁决为终局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心得体会
本案属于合同纠纷,主要有二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合同约定:“本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买方(B医院)收到卖方(A公司)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合同总价的10%)后生效”,在A公司未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情况下,合同是否生效?
焦点二:
自2016年起至2023年年初,A公司未就合同价款向B医院主张权利或要求付款,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仲裁时效?
关于焦点1,我方结合证据和适用法律后,提出双方以行为变更合同生效条件的观点,并得到了仲裁员的支持。
关于焦点2,我方提出因A公司商业上的考量,双方存在赊账交易的习惯,并得到了仲裁员的支持。
综上,本案在我方充分组织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得到了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