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袁某等五人原系某高速公路管理处职工,从事养护工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因省里下发改革文件,2020年6月4日某交通公司与某运输厅签订《人员划转接收协议》,约定职工划转后的劳动关系由某交通公司授权划转企业继续承继,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现袁某等人认为其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养护公司支付最低工资差额,故提起劳动仲裁。
该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毕凤睿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
二、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袁某五人在单位机构改革后,并未在划转人员范围之内,且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请工资差额的责任主体、应否承担该部分责任,系政府机构改革产生的争议,不属于受案范围,最终仲裁委驳回了五人的仲裁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养护公司与袁某五人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主体不适格。袁某五人主张最低工资差额需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而劳动关系成立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为准,袁某等人未出示相应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