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张某于2023年4月1日驾驶杨某的摩托车与被害人李某某相撞,造成李某某死亡。杨某的车于2022年12月至今存放在某车行,张某系该车行的员工。杨某摩托车的交强险于2023年3月末到期未续缴,李某某的妻子孙某与李某某的儿子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杨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该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鄢冬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杨某将涉案车辆存放在车行,未有将车辆交付给他人在道里上行驶的意思是表示,故其未及时续缴交强险与车辆实际驾驶人张某实施交通肇事犯罪行为所导致的结果无因果关系,其不具有过错。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杨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车主未投保交强险,所以有很大风险会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我从张某具有酒驾和无证驾驶的情节、杨某未及时续缴交强险与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间没有因果关系、杨某没有过错且杨某也是不知情的受害者、车行作为车辆保管人没有尽到管理人应尽的义务具有过错等方面拟写答辩状、代理词。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答辩意见并且驳回了原告要求杨某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