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8年4月24日某化工公司因招投标需要投标保证金向某股份公司借款160万元,某股份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某化工公司支付了上述借款,但某化工公司一致未归还该笔借款,某股份公司诉至法院,一审法院支持某股份公司诉讼请求。某化工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化工公司提起再审。
本案接受再审被申请人的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法院通过听证驳回某化工公司的再审申请。
二、案件结果
胜诉。
三、心得体会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再审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上述规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否则,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