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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诉某银行、某物业管理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范某2008年11月1日入职某银行食堂工作,职务为面点师范某申请入职后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为某银行。2020年10月1日,范某与某物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合同期限为无固定期限。2022年8月3日物业公司将其辞退,现范某因物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为由申请仲裁并主张赔偿金。

该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凤睿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范某与某物业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最终仲裁委判决物业公司支付范红艳2008年11月1日至2022年8月3日期间经济补偿73945.52元,驳回原告范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三、心得体会

范某所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须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且实施了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本案中,某银行与范某间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某银行所在的机关食堂通过劳务外包方式先后承包给7家公司,范某是与这7家公司间形成了劳务关系,故其不应向某银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及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