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礼某于2003年在某地大桥管理所工作,2005年12月调入省高路局某所,2011年省高路局某所并入省某地高速公路管理处,现该管理处已并入某运营分公司,系下属单位。礼某从2005年12月份开始调入高路局系统以来为合同制人员,担任某收费站收费员。2017年10月6日礼某因患病开始请病假,2018年6月6日病假期满,由于其患颈椎间盘突出、腰间盘突出症无法从事收费工作。2018年10月11日某运营分公司单方提前解除了与礼某的劳动合同。礼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经某地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其申请。为此,礼某将某运营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双方间的劳动合同并给付2011年至2018年期间拖欠工资11916元。
该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毕凤睿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礼某所依据的仲裁裁决书中的仲裁请求事项与本案的诉讼请求不一致。劳动争议要先经过仲裁程序,所以针对礼某提出的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关系的请求,法院不予受理。
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支付礼某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合计10289.65元,驳回原告礼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我从主体、行为、程序等方面进行答辩,先是阐述了关于权利义务继承单位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然后说明解除合同前单位曾多次找到礼某通知其上班,对方仍不回岗,根据《收费管理奖罚办法》管理处有权解除与礼某的合同,且程序合法。法院听取了我们的意见,仅支持了对方部分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