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公诉机关指控马某在担任某林业局职工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药品、试剂、医疗器械采购及结算货款过程中,为他人提供便利,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回扣款及好处费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2023年2月3日,马某主动到监察委员会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马某之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鄢冬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马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好处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最终法院判处马某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我从法定和酌定减轻刑事处罚的情节为马某辩护。马某具有自首法定情节,且在办案三机关均认罪认罚,认真悔罪。马某到案后主动要求退赃,在侦查阶段主动上缴行贿款60万元,其犯罪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未发生情节严重的后果。惩罚与教育是我国刑法的根本目的,马某具有法定、酌定减轻刑罚的情节,最终法院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