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礼某于2003年在某管理所工作,2005年12月调入省高路局某所,2011年某所并入省某地高速公路管理处,现该管理处已并入某运营分公司,系下属单位。礼某从调入高路局系统以来为合同制人员,担任某收费站收费员。2017年10月6日礼某因患病开始请病假,病假期结束后,由于其病况无法从事收费工作。2018年10月11日某运营分公司单方提前解除了与礼某的劳动合同,礼某不服提起劳动仲裁。
该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指派毕凤睿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仲裁。
二、 案件结果
仲裁委认为,本案中《收费管理奖罚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经过了民主议定程序,具备合法性。礼某未经站长许可,私自调班跟随上一组班组上班,未到收费岗位工作。礼某参加过单位规章制度培训,确认知晓相应的规章制度,根据法律规定,运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仲裁委驳回了礼某的仲裁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我从主体、行为、程序等方面进行答辩,先是阐述了关于权利义务继承单位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然后说明解除合同前单位曾多次找到礼某通知其上班,对方仍不回岗,根据《收费管理奖罚办法》管理处有权解除与礼某的合同,且程序合法。仲裁委听取了我方答辩意见,驳回了礼某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