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自然人A于汽车销售公司B处购买价值三十余万元汽车一辆,并将全部购车款打入自然人C的账户中,后因B公司未向A交付车辆,A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B公司与C返还购车款及相关费用。
自然人C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聘请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朴学松律师作为代理人应诉。
二、心得体会
律师在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购车款虽然打到C的账户中,但C并不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二、C对A的损失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法院支持了我方代理意见,未要求我方承担责任,要求B公司承担责任,并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
综上,本案在我方充分组织证据和相关法律依据的基础上,得到了胜诉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