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案外人马某与李某相识后,称自己是单身状态,后李某与马某确认情侣关系,多年后李某方知马某已结婚。在二人保持情侣关系期间,双方互有大量往来款项,马某妻子韩某虽以李某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
李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陈云飞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三、 心得体会
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双方争议焦点为李某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是否造成韩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故不当得利有以下构成要件:1、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2、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3、一方获利无法律根据本案中,李某虽与马某保持不正当交往关系,但在此期间李某从马某处获取财产的数额少于李某交付给马某的财产数额,原告主张李某交付给马某的资金绝大多数来源是马某委托案外人按其指示转入李某的银行账户中,但并未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故应认定李某未取得利益,韩某未遭受损失,李某不构成不当得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