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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A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市B供排水有限公司、哈尔滨市C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2014年5月,原告(哈尔滨A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我方)签订《土地承包协议》,承租土地690亩,并开展了规划建设。2020年5月,市政污水主干线发生坍塌,造成哈尔滨A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鱼类、果树、蔬菜等收到污染。

哈尔滨市B供排水有限公司、哈尔滨市C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未对哈尔滨A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合理赔偿,故哈尔滨A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诉讼。

诉讼中,原告提交的《土地承包协议》可证明原告为案涉受损土地的合法使用人及受损财产的所有权人;原告已经充分举证证明案涉侵权事实和损害后果事实,二被告庭审中否认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事实及因果关系的抗辩无任何依据;原告提交的《资产评估报告》合法有效,应作为二被告赔偿依据;本案所涉为特殊侵权行为,二被告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以及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哈尔滨市B供排水有限公司、哈尔滨市C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向哈尔滨A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394万余元。

三、心得体会

案为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侵权人应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