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堂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用一部分,剩余承包地在高速公路的高架桥和高速公路的三角地带,由于积水过多导致农田被淹。本案原告在五大连池市法院立案后,提出撤销申请。
省交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鄢冬梅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原告撤诉。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律师为省交某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找到很多证据证明北安养护分公司不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二百九十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的法律规定。而本案被告北安养护分公司仅自2020年起对涉案路段高速公路现状进行管理和养护,对于高速公路排水设计从不合理并非被告的职责。原告撤诉。故法院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