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原审被告于某系某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负责承建建筑工程。2021年8月12日,被告于某给原审原告刘某(二审被上诉人)出具欠条一张,上载“欠款事由:采(购)材料尾款20986元,借现金200000元,合计欠款220986元(贰拾贰万零玖佰捌拾陆元整)”,于某在欠款人处签字捺印予以确认。后经刘某催要,于某未能偿还欠款。为此,刘某起诉于某及于某妻子李某(二审上诉人),要求给付欠款。一审刘某胜诉后,李某不服一审判决,遂决定李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张宏达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我方提供的新证据可能导致案件事实发生变化。为查明案件事实,保护当事人审级利益。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一审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
三、 心得体会
某建筑公司是法人,是独立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一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具体规定,某建筑公司是企业法人,不是个体工商户也不是合伙组织,其对外负债,依法应由某建筑有限公司自行承担,其经营行为应依法确认为法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