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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上诉某项目办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曲鸥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某公司上诉撤销省交通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一审时,法院驳回了其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上诉。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答辩状并参加了二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二审胜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心得体会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条件。被告存在改变线路走向控制点的行为,当爱行为并不导致石某得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据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最终法院驳回了对方上诉请求,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