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XX公司就与某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提起诉讼,要求某某公司向其偿还240万元及利息。
XX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谢嘉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一审审理,支持XX公司全部诉请。
三、心得体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及第六百七十六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之规定,XX公司的诉请应得到全部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