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赵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武浩、杨宇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赵某起诉某公司,请求某公司偿还借款及利息,某公司以不是借贷关系进行答辩。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代理词并参加了一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一审胜诉,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被告主张与第三人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与委托人无借贷关系,从民间借贷合意上看,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第三人借款,第三人表示借不了款,双方未达成合意,从资金支付上看,被告未提供证据证实第三人向其提供借款,故被告主张与第三人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付举证义务,其未提供证据证实与第三人李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又因委托人提供证据理由充分,且合法。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诉讼请求,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