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杨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武浩、汪伟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杨某与梁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和,现原告委托提起离婚诉讼。代理人仔细研究案情,多次与当事人沟通,拟写起诉书并参加了一审庭审。
二、案件结果
一审部分胜诉。
三、心得体会
本案,原、被告于1996年10月4日在香坊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婚后夫妻感情不和,原告委托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梁某给付原告杨某夫妻婚后共同财产并搬出由原告子女提供的房屋。法院认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支持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需给付被告售房款73500元。但原告请求被告搬出原告子女提供的房屋,因房屋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与本案非同一法律关系,故法院不予受理。本案部分胜诉,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维护。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