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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诉薛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某保险公司财产损害赔偿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案件接受委托后,通过律师服务平台进行立案,并于2023年2月9日前往双城法院开庭,于2023228收到一审判决。

二、案件结果

1.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强险范围内赔偿路产损失2000元

2.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路产损失11130元;

3.驳回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养护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4元,由负担。

三、心得体会

人保公司主张污染属于免除责任范畴,依据《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出污染〉、核反应、核辐射”条款属于免责条款,在该条款及整个示范条款中均没有对“污染”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对污染的理解应当参照同条款中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词语的概念来理解,车辆受损漏油而导致的路面清理、修复费用,并非交通事故之外的污染因素所导致的损失,无论是损失的大小和范围、造成的影响和程度,还是从损失的可预见性和救济的可能性上,都与因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等造成的损失明显不同;且该条款属于格式条款,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故对油污路面的损失,不在免赔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