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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村委会诉陈某、某公司合同纠纷

一、案件基本事实

某村委会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位于向阳工业小区面积15000平方米的土地出租给被告。被告陈某未支付转让价款,且将案涉土地转让给某公司。现因清三资政策要求,原告拟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返还土地及赔偿损失。

二、办案经过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并出庭应诉,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部分主张。

三、心得体会

转让合同所涉土地属于更低,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只有符合建设用地性质,权利人才可以出让,转让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案涉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应返还土地。买受人丧失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基础,其后续转让土地的行为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