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
某村委会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武浩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将原向阳村小学(原村委会)土地,包括三栋平房,总占地面积4764.90平方米,房屋总面积871平方米,转让给被告陈某。被告陈某未支付转让价款。现因清三资政策要求,原告拟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返还土地及赔偿损失。
二、办案经过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并出庭应诉,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支持了委托人的部分主张。
三、心得体会
转让合同所涉土地属于更低,未经国土部门审批土地性质未发生变化,只有符合建设用地性质,权利人才可以出让,转让属于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案涉土地转让合同无效,土地使用权买受人应返还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