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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某银行某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某存于某银行的存款被其哥哥取走,某某认为银行在办理该取款业务时未尽到审慎义务,造成其损失,所以应由银行承担还款责任,遂起诉。

某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姜璐、谢嘉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本案经审理,某某败诉,人民法院驳回了某某的诉请。

三、心得体会

储蓄管理条例》(实施日期199331)第二十九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存款人的身份证明办理;代储户支取的,代支取人还必须持其身份证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实施日期1993121第三十四条“储户支取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及第三十五条“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第三十四条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之规定银行原则上按照前述规定办理取款业务即符合规定所以某某现举示的证据无法证明某银行在办理取款时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