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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与黑龙江省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申请人2020年1月17日向被申请人请事假及年休假赴日探亲,因突发疫情阻隔日本至审理之日依旧无法归国。2021年3月15日、2021年4月26日、2021年5月12日被申请人依次向申请人做出了诉求答复意见、返岗催告函、告知函。在得到申请人依旧无法按时返岗的答复后,被申请人按照本单位管理制度通知申请人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不服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我所接受被申请人委托代理参与本案仲裁,通过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事实,积极收集证据,于6月20日出席庭审。

二、案件结果

依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依劳人仲字[2022]第6号裁决: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属于用工单位与本单位员工劳动纠纷,争议焦点在于员工在境外因疫情突发无法按时返还,后续考勤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近年来因疫情导致的劳动纠纷频频发生,本案中申请人最初知悉被申请人在境外因疫情无法按时返还,并没有直接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而是给予申请人一段较为合理的缓冲时间。然而当大使馆可以为在日人员办理回国手续后,称因大使馆提倡不见面办理而无法回国。劳动仲裁委认为,申请人此举属于怠于履行办理手续,有足够的时间在被申请人与其解除合同之前回国工作,申请人确有旷工行为。另被申请人的内部试行管理办法是经过各项表决,完全具备法律效力的,申请人应当知道此办法。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在本案中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得以胜诉。

因申请人情况较为特殊,被申请人已经给予其相对宽松的用工制度,但是疫情不能一直作为劳动人员长时间旷工,不按时返岗的理由,当有返岗可能时员工应该积极与相关部门取得联系,及时返岗。本案的裁判将会对全省、甚至全国的适用类似情况的案件产生一定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作用既是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团结,维护社会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企业的发展,不会一味迁就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