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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诉黑龙江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曲鸥、路勤、李朦朦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黑龙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租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房屋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到期后既未迁出也未续租,已严重违约,损害了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提起诉讼。

二、案件结果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2)黑0102民初54483号民事判决书。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被告已失联,故进行了公告,被告与某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到期后既未迁出也未续租,在这期间包含疫情期间,被告不符合疫情减免的条件,虽然合同中约定的占用费是每逾期一日被告按每日1元/平方米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因约定较高,法院调整为部分占用费按照每年125800元上浮30%计算,故,虽然合同中有约定,如约定比较高,还是会有被调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