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高速公路管理处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案件接受委托后,前往青冈法院进行鉴定意见质证,并于2022年9月21日前往青冈法院开庭,于2022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
二、案件结果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某损失47919.8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2.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负担。
三、心得体会
1.本起交通事故中,系因单位车辆的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单位车辆的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建议单位日常加大对驾驶员交通安全培训学习、考察考核,提高安全意识,规范行车安全,降低因自身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风险。
2.另外,单位投有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5万元,本次诉讼的金额虽在限额范围内,但如果发生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或损失进一步扩大,可能会导致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故建议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保险限额,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