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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某高速公路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高速公路管理处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佘圣男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案件接受委托后,前往青冈法院进行鉴定意见质证,并于2022年9月21日前往青冈法院开庭,于2022年12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

二、案件结果

1.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刘损失47919.83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2.驳回刘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9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负担。

三、心得体会

1.本起交通事故中,系因单位车辆的驾驶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四十二条: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单位车辆的驾驶员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建议单位日常加大对驾驶员交通安全培训学习、考察考核,提高安全意识,规范行车安全,降低因自身原因导致交通事故的风险。

2.另外,单位投有的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客)限额5万元,本次诉讼的金额虽在限额范围内,但如果发生更为严重的交通事故或损失进一步扩大,可能会导致单位承担责任的风险。故建议单位结合实际情况考虑是否需要调整保险限额,以规避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