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某公司为某某某公司装修,后某某某公司一直未支付工程款,某某某某公司原是某某某公司的100%持股股东,后某某某某公司对外转让该100%股权,股权转让后某某公司起诉某某某公司、某某某某公司要求给付欠付的工程款。
某某某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律师、党东月律师、谢嘉奕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案件结果
经过审理,未判令某某某某公司对给付工程款承担任何责任,本案胜诉。
三、心得体会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某某某公司是独立法人,其对欠付某某公司的工程款应当以其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或双方约定,现某某某某公司未与某某公司就欠付的工程款由某某某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进行约定,更无法律明确规定某某某某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某某公司要求某某某某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法无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