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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农场诉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安鑫鑫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委托人在进行桥上清雪作业时,将桥下某农场的违规建筑砸塌,现某农场向海林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委托人赔偿财产损失共计5万余元。

二、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委托人在进行清雪作业时将桥下某农场的案涉房屋砸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之规定,某农场应提供相关财产的购置发票、或其他证据证明财产购置的时间、价格等,但其庭审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同时,某农场明确不申请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某农场作为提起诉讼的一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海林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对方诉讼请求,使委托人的权益得到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