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公司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安鑫鑫律师、王恺琪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委托人与某经销处于2018年10月11日签订书面购销合同,委托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货物的交付义务且全部货物已验收合格并正常使用。现某经销处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支付全部货款,多次催收后仍不履行,委托人现委托律师向某经销处主张权利。
二、案件结果
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三、心得体会
本案中,原被告签署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依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在合同签署后,原告依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交付产品及安装调试的义务且案涉产品已正常投入使用,被告逾期未支付合同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被告应当依法履行付款义务并承担因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