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某国有企业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岳晓峰、党东月、孙佳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2009年1月6日,某国有企业与B公司就房屋置换事宜签订了《房屋置换协议》,约定某国有企业用办公楼,置换B公司的综合楼。2008年12月28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B公司将与某国有企业置换的办公楼卖给A公司。
2022年10月16日,A公司以B公司为被告,以某国有企业为第三人,向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配合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费用由B公司承担。
二、案件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最终本案取得胜诉结果。
三、心得体会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所律师的代理思路为:一、第三人某国有企业不是《房屋买卖合同书》的合同主体,原告A公司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某国有企业无关。二、第三人某国有企业仅在《房屋置换协议》的约定范围内针对被告B公司负有合同义务,原告A公司的诉讼请求与第三人某国有企业无关。最终法院采纳了我方的代理意见,仅判决某国有企业与B公司共同协助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未判决某国有企业对于未办理证照产生的损失承担任何的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最终取得了胜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