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某以河北某有限公司名义参加了中国某售公司某加油站整体改扩建工程招标,并以2330343.62元的价格中标。李某与车某达成口头协议,李某将中国某销售公司某加油站整体改扩建工程转包给车某,车某将中国某销售公司某加油站整体改扩建工程实际施工完毕。
2019年9月24日,车某和李某达成了《结算协议书》,协议书约定:最终双方协议标内工程造价为140万元,发票及税金全部由李某承担,标内工程造价以最终审计结果为准,签证及设计变更为60万元,待第三方审核完成后,以审核结果为准支付给车某。协议签订后,李某一直未支付工程款,车某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故诉至法院。
二、判决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通过代理本案,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支持了本所的代理意见,最终的判决未判决某销售公司承担任何责任。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根据案件实际客观情况,积极收集相关证据,提出如下陈述意见:一、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为第三人所属某黑河销售分公司及第一被告河北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告所述其为本案实际施工人并无证据证明。二、因原告并未诉请第三人承担任何责任,即使其为本案实际施工人,其诉请也与第三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