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案件基本事实及办案经过
张某某在与某房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居间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作为居间方协助张某某完成二手房交易。张某某和某公司、某银行签订资金托管协议,约定资金入账托管协议生效。后张某某发现监管资金从未进入托管银行账户,认为某银行未尽到监管义务,要求赔偿其损失。某银行主张,托管协议明确约定资金入账托管协议生效,现资金未入账协议未生效,某银行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主张某公司和某银行约定以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方式将资金交付至某银行,实际托管合同生效,某银行应承担责任。
某银行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岳晓峰、辛烨、姜璐、谢嘉奕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 案件结果
经审理,人民法院认为托管协议明确约定资金入账协议生效,现资金未入账,托管协议未生效,对于张某某诉请不予支持,驳回了张某某全部诉请,张某某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
三、 心得体会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及第一百五十八条“......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之规定,黄某某的托管资金未入账,四方协议生效的条件未满足,因此四方协议未生效,基于此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四方协议未按照法律规定成立并生效,对某银行不产生约束力,张某某无权以未生效的协议要求某银行履行退款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