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4月7日,于某某丈夫贾某某与被告张某宏就购买案涉房屋事宜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某某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1年4月16日被告张某宏将案涉房屋过户至于某某名下。在2021年4月16日案涉房屋已经登记在于某某名下的情况下,在没有事先以任何方式通知于某某的情况下,庆安县人民法院却于2021年6月1日作出(2015)庆法执字第203号《执行裁定书》对于某某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同样在没有事先以任何方式通知于某某的情况下,庆安法院于2022年3月7日作出(2022)黑1224执恢49号《执行裁定书》及《拍卖通知书》,裁定拍卖登记在于某某名下的案涉房屋并委托淘宝网进行拍卖。
2022年6月14日,于某某对案涉房屋的执行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原查封裁定,停止对案涉房屋拍卖。2022年6月28日,庆安法院作出(2022)黑1224执异91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驳回于某某的异议请求。于某某认为,原查封裁定、拍卖裁定以及执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应当予以撤销,本案应当立即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执行,并解除对房屋的查封。
于某某委托岳成所黑龙江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党东月律师和孙佳卉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执行异议之诉。
二、判决结果
本案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与委托人进行沟通案件基本事实情况,并收集相关证据资料。通过阅卷等方式进行法律分析,拟定诉讼方案。通过代理本案,庆安县人民法院支持了于某某的部分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根据案件实际客观情况,积极收集相关证据,针对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提出如下执行异议:一、于某某通过合法的房屋买卖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系合法权利人,原查封裁定、拍卖裁定缺乏事实以及法律依据,存在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二、根据物权公示效力,于某某现仍为案涉房屋的合法权利人,庆安法院认定于某某对案涉房屋的权利不具有合法性缺乏法律依据,原执行异议裁定存在严重错误,应当予以撤销。三、由于庆安法院工作人员的原因导致案涉房屋无法查封,相应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院自行承担,原查封、拍卖以及执行异议裁定严重侵害于某某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四、庆安法院对于查封以及拍卖案涉房屋事宜均未通知于某某,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原查封及拍卖裁定应当予以撤销。本案最终取得了部分胜诉的结果。